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號聲請人賀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誠獻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三和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八一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七四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七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葉勝利
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魏大喨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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