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9號上訴人 游漢雄 被上訴人 簡水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8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此項裁定已於同月21日送達予上訴人,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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