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 徐鳳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儈心賴秀清賴妍樺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請求拆除之地上物,係占用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全部土地或僅占用部分土地?若僅占用部分土地,應於地籍圖上標示占用位置、範圍,並陳報占用之土地面積。
二、請提出被告賴儈心、賴秀清、賴妍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鍾小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