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訴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55號上訴人即被告胡評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727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20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者,應以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倘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非具體,應由第二審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不生定期命補正之問題,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1項、第2項及第367條之規定自明。所稱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相當;如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而僅泛言或單憑當事人自我說詞,指摘原判決採證認事違法、用法不當、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等,即屬未敘述具體理由,所提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得不經言詞辯論,由第二審法院予以判決駁回。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警方約談而自首,歷經警詢、偵審均坦承犯案,原審判刑稍嫌過重,較一般同時吸食第一、二級毒品而因想像競合,從一重判處之刑度,亦比上訴人被判刑度為輕,不符比例原則;且不合於自首、自白減輕其刑之修法精神;被告自首,未來可期,此次將是被告因毒品案最後一次面對法律,請撤銷原判決,重新量處較輕之刑,以啟自新等語。
三、原判決認定被告於民國104年7月2日凌晨3時許,在其位於苗栗縣○○鎮○○里○○街○○巷○號0樓住處,以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及苗栗縣警察局偵辦毒品案尿液檢驗代碼對照表(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091號卷第32、28頁)附卷 可佐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經起訴時在被告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原審法院以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事證明確,因而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列載認定原審判決所示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敘明高度施用行為吸收低度持有行為,並認定其徒刑執行完畢日即99年8月29日,五年內故意犯本案,合於累犯規定,且於警方約談未經發覺時,主動自首並接受裁判,合於自首規定,而依累犯及自首規定,先加後減其刑;已詳敘其所憑證據及認定理由;所為論斷,亦俱有卷證資料可資覆按。另按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復未逾法定刑度,即難認有違背法令之處。原審判決審酌被告前有多項施用毒品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按),再度施用足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未因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有期徒刑執行而記取教訓,以其施用毒品屬對自我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對他人法益尚無明顯重大實害,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原審判決所示犯罪事實,於法定刑內,判處有期徒刑9月,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濫用自由裁量權限、輕重失衡。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四、被告上訴以其自白且自首犯行,此係最後一次因毒品觸法,所判處刑度過重為由云云;惟被告雖敘述此係最後一次因毒觸法之上訴理由,僅泛言或自我說詞;其既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實質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之認事採證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或關於量刑之自由裁量行使,業經原審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並審酌刑法第57條臚列事由時,敘明其自白及多次施用毒品遭判處罪刑情狀,而為量刑,有何未合乎法律之目的,違背內部性界限,而屬權利濫用之違法,或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公平正義等法則,原審量刑並無失入;是以均無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因認被告之上訴與未具理由無異,揆諸首揭說明,被告上訴核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吳錦佳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