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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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4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忠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參仟參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第四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63382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002新臺幣151243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違約金:
本金序號請求金額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63382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151243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件:
一、緣債務人賴忠雄分別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13日及民國(下同)109年3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1.新臺幣81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9年3月13日起至民國(下同)116年3月13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6.880固定計息。2.新臺幣2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9年3月26日起至民國(下同)116年3月13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6.880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11年4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614,625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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