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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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原易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易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熊柏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599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熊柏瑋因業務侵占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