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0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0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08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非訟代理人 謝宜倫 債務人 陳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柒仟肆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陳翊綾 於民國104年7月24日向聲請人借得新臺幣1,000,000元正,並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借款約定書』,約定若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利率依聲請人公司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5.17%機動計付,即為6.24%,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
(二)、詎債務人陳翊綾自民國106年3月24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新臺幣697,493元正及聲請事項所示之遲延利息,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408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翊綾│自民國106年0│自民國106年0│年息6.24%計算│││697493││3月24日起│4月23日止│遲延利息│││元│├──────┼──────┼───────┤││││自民國106年0│自民國107年0│年息7.488%計算│││││4月24日起│1月23日止│遲延利息││││├──────┼──────┼───────┤││││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6.24%計算│││││1月24日起││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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