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移調字第1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96年交附民移調字第13號就本院96年交易字679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上午11時8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官莊明達書記官陳慧中通譯羅鴻英調解委員吳芳洲、邱義煌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原告甲○○被告乙○○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元整,並於民國96年12月10日前給付完畢,被告已當庭向原告表示歉意。
㈡原告願於收到上述全部金額後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
㈢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6庭
書記官陳慧中法官莊明達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無異。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