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73號、97年度執字第1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56號審理,並於民國97年5月
6日判決,於民國97年6月9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
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惠萍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5月22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年7月30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年8月1日為警採尿前回溯│││24小時內某時│24小時內某時│24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1752│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1752│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1752││機關年度案號│、1785、1831、2322號(聲請│、1785、1831、2322號(聲請│、1785、1831、2322號(聲請│││書附表漏載基隆地檢96年度毒│書附表漏載基隆地檢96年度毒│書附表漏載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1785、1831、2322號)│偵字第1785、1831、2322號)│偵字第1785、1831、2322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860號│96年度訴字第860號│96年度訴字第860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1月28日│96年11月28日│96年11月28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860號│96年度訴字第860號│96年度訴字第860號││決├─────┼─────────────┼─────────────┼─────────────┤││確定日期│96年12月24日│96年12月24日│96年12月24日│├─┴─────┼─────────────┼─────────────┼─────────────┤│附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99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99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99號│││(編號1至6數罪併罰)。│(編號1至6數罪併罰)。│(編號1至6數罪併罰)。│└───────┴─────────────┴─────────────┴─────────────┘┌───────┬─────────────┬─────────────┬─────────────┐│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5月22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年9月24日│96年12月12日│││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1752│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2834│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653││機關年度案號│、1785、1831、2322號(聲請│號│號│││書附表漏載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1785、1831、2322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860號│96年度訴字第1189號│97年度訴字第556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1月28日│97年1月14日│97年5月6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860號│96年度訴字第1189號│97年度訴字第556號││決├─────┼─────────────┼─────────────┼─────────────┤││確定日期│96年12月24日│97年2月25日│97年6月9日│├─┴─────┼─────────────┼─────────────┼─────────────┤│附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99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718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833號│││(編號1至6數罪併罰)。│(編號1至6數罪併罰)。│(編號1至6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