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30號上訴人乙○○
丙○○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
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