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88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許辰舟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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