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職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職字第一二號抗告人 高敏慧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本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一0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一一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一0四年度台抗字第三一一號刑事裁定之案由欄「一0四年度聲字第六00五號」,應更正為「一0四年度聲字第六0五號」。
理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本院上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之案號,因有前述誤繕,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洪佳濱
法官陳世雄法官楊力進法官王梅英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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