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更二字第1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更二字第100號原告國光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銘斌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包國祥 律師
吳毓文 律師王瑄律師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代表人 黃美瑛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劉栖榮
劉錦智 林馨文 輔助參加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偉甫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本院107年度訴更二字第10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03頁第18行所載「不能界定非保證時段(容量費率)為本件發電市場」及第25行所載「購售電費率(特別是非保證時段之容量費率)」,應更正為「不能界定非保證時段(能量費率)為本件發電市場」及「購售電費率(特別是非保證時段之能量費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容」及「能」量費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鄭凱文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簡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