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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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2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憲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憲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憲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被告不服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駁回而告確定,並移付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照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在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屬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4580號),是本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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