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年訴字第11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1162號聲請人 賈福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108年度年訴字第1162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定,上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判決,必須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時,始有補充判決之問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漏未就國防部違法充任訴願決定機關之部分為判決,故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聲請補充裁判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原係陸軍中校,於民國93年11月18日退伍,並支領退除給與。相對人依107年6月21日修正公布、107年7月1日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修正後服役條例)第26條、第46條等規定,以107年6月25日國陸人勤字第1070013878號函及所附重新計算表(退休俸)(專案編號:
00-00-00000)(下稱107年6月25日函)重新審定退除給與。嗣相對人以107年7月26日國陸人勤字第1070017052號函(下稱原處分)更正107年6月25日函,分年調整聲請人自107年7月至117年6月及117年7月起之每月退除給與。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
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聲請人之訴業經本院108年度年訴字第1162號判決認原處分所依據之法律經司法院大法官作成合憲解釋,判決理由四、記載「綜上,原告訴請如訴之聲明所示,因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1號解釋作成,原告所主張原處分違法顯難成立,其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辦論,逕以判決駁回。」,所謂「其訴顯無理由」,自包括原告訴之聲明所主張「訴願決定撤銷」之部分亦顯無理由,是本院108年度年訴字第1162號判決就「訴願決定有無違法」部分,已為判決,並無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裁判脫漏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自無從准許。何況依國防部組織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部設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及其他軍事機關;其組織以命令定之。」,可知國防部為陸軍司令部之上級機關,而訴願法第4條規定:「訴願之管轄如左:……六、不服中央各『部』……『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提起訴願。」,國防部就所屬機關陸軍司令部之行政處分作成訴願決定,並無違法,聲請人主張「國防部違法充任訴願決定機關」云云,亦顯無理由。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吳俊螢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李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