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建(一)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一)字第90號原告全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被告盛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 律師複代理人 沙慧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