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 游騰昌 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被告 黃宗德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塗銷所有坐落宜蘭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重測後○○○鄉○○○段898地號)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設定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而上開地號土地設定抵押權之權利範圍,以公告土地現值換算,其土地價值為2萬7446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5.08平方公尺×設定權利範圍400分之65×公告現值每平方尺1萬1200元=2萬74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依上揭規定,應以系爭抵押權供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萬74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