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30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長原選任辯護人范振中律師
黃一鳴律師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8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長原與 彭于珍 原為網友,呂長原因不滿彭于珍在網路上之發言,竟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意圖散佈於眾,於民國106年6月30日下午6時許前某時,在桃園市○○區○○街○○○巷○號B2棟5樓515號房內,登入網際網路進入Instagram網站,以暱稱「jenggo0000」之帳號,在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網站上,張貼其與彭于珍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紀錄擷圖之文章3篇,足使觀覽之人特定其所指稱之對象為彭于珍,並於文章下方標注「壞女人」、「bad」、「hate」等辱罵彭于珍之文字標籤,以此方式貶損彭于珍之人格,呂長原並於上開擷圖下方張貼「口出惡言的女獅迷,只會怒罵自家球員&球隊」、「表面是一套,暗地裡又是另一套」等涉於彭于珍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文字,貶損彭于珍名譽,足以毀損彭于珍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公然侮辱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第310條第
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彭于珍於107年1月11日具狀撤回告訴一節,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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