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5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525號抗告人即原告尤鉦嶧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525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石蕙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