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1年度虎小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86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林美芳

被告 陳瀅羽陳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曾鈺仁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1

16,664元

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計算

2

24,591元

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5%計算

3

11,673元

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75%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