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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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11號

聲請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金承吉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姓名及住址,並請本院調查行動電話門號之所有人,經本院調查後,於110年9月6日通知原告閱卷並於5日內補正被告姓名及住址,原告於110年10月7日閱卷後,迄未依法補正,茲再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提出被告姓名及住址之起訴狀(含繕本),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勻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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