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971號
原告現代豪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金玉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0之00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綸桂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原告最新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或會議紀錄影本。
三、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0號7樓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四、請提出原告完整住戶規約、所訂管理費計收方式之規約條項或會議紀錄資料影本,及提出對於被告房屋計收管理費之計算標準。
五、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