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549號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被告 段津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11月1日新壽法務字第1100001998號函覆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8,4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9,6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