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員林簡易庭認為不易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仿冒註冊商標「NIKE&Swoosh
Design」及「WINGDesign」之休閒外套共肆件均沒收之。
事實
一、甲○○○明知「NIKE&SwooshDesign」及「WINGDesign」之商標名稱及圖樣,係經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 皮奧爾 斯公司,依法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衣服或運動服裝之商品種類,並授權予必爾藍斯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現皆仍於商標專用權期間內(商標名稱、註冊號數、商標專用權人、專用期間、指定專用商品類別均詳如附表所示),且均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享有禁止他人於相同或類似商品為相同或類似使用之排他性權利。竟仍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明知於民國(下同)94年9月1日下午1時許,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年約70餘歲之成年男子至甲○○○位於彰化縣○○鎮○○里○○路○○號之攤位前,以每件新台幣(下同)220元至230元之價格,向甲○○○所兜售印有相同於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商標(「NIKE&Swo
oshDeign」及「WINGDesign」)之休閒外套上之商標係屬仿冒,仍基於販賣以營利之意圖,向上開男子購入前揭休閒外套共4件,並自斯時起,以每件290元之價格,在上址陳列販賣予不特定人,惟至今尚未賣出。嗣於94年10月20日下午1時10分,為警於上開處所查獲,並扣得上開仿冒「NIKE&SwooshDesign」及「WINGDesign」之休閒外套共4件,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警詢、偵查中與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並經被害人必爾藍斯基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務人員 呂育修 於警詢中指述綦詳;而「NIKE&SwooshDesign」及「WINGDesign」等商標名稱及圖樣,業經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商標專用權人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專用商品上,現皆仍在專用期間等情,亦有如附表所示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共2份附卷足憑(附於偵卷第19、20頁);又扣案之休閒外套共4件,經鑑驗確係仿冒如附表所示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此有必爾藍斯基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0月21日所出具之「NIKE」產品鑑定書1紙(附於偵查卷第22頁)。此外,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休閒外套之照片共6幀在卷可參,復有扣案之仿冒「NIKE&SwooshDesign」、「WIGNDesign」等商標圖樣之休閒外套共4件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已堪認定。
二、按明知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商品而販賣者,商標法第62條之2(舊商標法)定有處罰規定;且所稱販賣,以行為人明知為此類商品,具有營利之目的,將之販入或賣出,有其一即屬成立,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明知上開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所兜售印有「NIKE&SwooshDesign」、「WIG
NDesign」等商標圖樣之休閒外套4件係屬仿冒,仍意圖販賣營利而購入,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商品罪。爰審酌被告僅為圖一己之私利,販賣仿冒他人業已註冊之商標商品,無視於政府致力保障智慧財產權之努力及尊重他人無體財產權之精神,除影響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及商譽,更造成商標專用權人之重大損失,甚嚴重損害我國國際名譽,致生危害匪淺,暨考量其販賣仿冒商品之期間約一個多月,時間非長,且至今尚未售出,所得之利益非高,及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為據,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年。至扣案之仿冒「NIKE&SwooshDesign」、「WINGDesign」商標圖樣之休閒外套共4件,均為被告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簡易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書記官施嘉玫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商標名稱│商標專用權│註冊號數│專用期間│指定專用│備考││││人│││商品類別││├──┼─────┼─────┼─────┼────┼────┼───┤│一│NIKE&│百慕達商耐│00000000│77年11月│商標法施│延展專│││Swoos│克國際股份││16日至78│行細則第│用期間│││hDes│有限公司││年9月30│24條第40│自88年│││ign│││日│類衣服│10月1││││││││日至98││││││││年9月││││││││30日│├──┼─────┼─────┼─────┼────┼────┼───┤│二│WING│美商皮奧爾│121534│68年10月│商標法施│延展專│││Desig│斯公司││1日至78│行細則第│用期間│││n│││年9月30│27條第44│自88年││││││日│類運動服│10月1│││││││裝等用品│日至9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