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海商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海商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海商字第22號原告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桅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漢桅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柒仟伍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壹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詳細載明本件系爭貨物何時何地裝船、簽發載貨證券、何時何地如何發生毀損滅失、何時何地如何公證、何時何地通知何人損失發生事由等詳細事實並附證據,同時應將支付命令所附證物翻譯為中文,另應載明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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