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附民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附民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裁定原告乙○○
甲○○被告戊○○
丙○○丁○○上列被告戊○○、丙○○、丁○○因銀行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乙○○、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趙子榮法官林晏如官林晏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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