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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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99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欣業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