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香港商長嘉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清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曾聲請對被告 彭春怡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伍萬壹仟壹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貳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柒佰柒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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