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69號債權人達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嘉隆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世樟 即世樟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世樟工程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