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聲請人 胡正榮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紹洧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戶籍謄本。
(2)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3)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7年1月起迄109年8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2、請說明聲請人現時任職之公司名稱、每月薪津所得(不扣除被強制執行扣薪之部分),並提出相關資料。
3、提出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並說明有何經濟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
4、請聲請人提出有無其他日常費用支出。例如:租金(租賃契約)、水費、電費(相關繳費證明)、交通費用(使用交通工具為何?支出的油錢單據?)、保險費及個人生活費(相關證明或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