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第九九一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新莊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位於台北縣新莊市○○路二五八之一號三樓之房地,前經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並經本院九十一年度民執全地字第二三三○號假扣押查封在案,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向本院對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九十年度促字第四○四四六號發支付命令並確定在案,亦有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等語,尚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信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B法院書記官吳美瑤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