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庚○○戊○○辛○○乙○○丙○○○卯○○子○○○寅○○辰○○壬○○癸○○己○○丑○○○丁○○共同選任辯護人 朱子慶 律師
謝清福 律師右列被告因選罷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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