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 黃兆尉 被告 黃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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