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08號上訴人鴻博國際有限公司(原 吳家 溱流行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原名吳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命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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