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6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沐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8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貳、實體部分論罪科刑㈣部分第十四行所載「緩刑2年」,應更正為「緩刑3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案原判決原本與正本於判決犯罪事實欄第一行、第八行及理由欄壹、程序部分第二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丁智慧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