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5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榮輝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榮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榮輝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程榮輝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現在監執行中,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0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日,縮短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0月2日,受刑人並於104年12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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