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11號聲請人太乙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睿鵬 代理人 施中川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體說明為何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不以金錢債務為限)陷於不能清償之狀態,及為何無法用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繼續清償債務。
二、提出太乙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累積盈虧變動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確實之文件。
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所列全部財產、負債存在之證明文件釋明之。
四、補正TAIYITECHNOLOGYCO.LTD之公司登記資料、股權淨值負數及已無任何資產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太乙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之證明。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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