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27號
原 告 楊翕齡
被 告 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裁定
已於同年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