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95號
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務人 黃建豪
一、債務人黃建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100,2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黃建豪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黃義彬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395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1,859,398元
114年3月31日
3.75
114年5月1日
002
7,437,570元
114年3月31日
3.75
114年5月1日
003
4,803,242元
114年3月31日
3.75
114年5月1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