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395號

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務人 黃建豪

黃義彬

一、債務人黃建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4,100,2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黃建豪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黃義彬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395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1,859,398元

114年3月31日

3.75

114年5月1日

002

7,437,570元

114年3月31日

3.75

114年5月1日

003

4,803,242元

114年3月31日

3.75

114年5月1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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