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54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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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雄小字第5475號
原   告 太子紐約57街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捌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有座落高雄市○○○○路○○○號4樓
建物,為「太子紐約57街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每期應繳
管理費新臺幣(下同)3,756元(二個月為一期),惟自民
國96年9月起至97年6月止,積欠管理費18,780元,原告於
多次催告被告給付管理費,惟迄今未為付款,為此提起本件
訴訟。聲明為:如主文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告為高雄市○○○○路○○○號4樓建物「紐約57
街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每月應繳管理費3,756元,自96
年9月至97年6月止,共積欠管理費18,780元,經催告仍未
繳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謄本、社區(大樓)規約、紐
約57街管理費收繳明細表、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自堪信
為真實。按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本,其來源如下:....
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次按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本或應分擔或其他
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
不給付者,管理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金
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
21條定有明文。又「太子紐約57街大樓規約」第10條亦規定
「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
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下列款
項。㈠公共基金。㈡管理費。....」則被告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及規約之約定,應按月給付管理費。從而,原告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約第10條之規定,請求被告
給付18,78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之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第3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如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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