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勞簡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91號
原   告 台北市水管裝置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蔡式穀
被   告  楊啟滇
上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雖設在臺南市○○區○○路○○號2樓之3
,惟實際住居在基隆市○○區○○路○○○巷○○弄○○號5樓,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次查,原告所提被告名義出具之切結
書上雖有「合意管轄」之記載,然僅其單方所為之意思表示
,尚難遽認原告有何承諾前開合意管轄之意思表示,且原告
業已具狀聲請移轉管轄,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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