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小調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薛仲祐
相 對 人 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之營業址設於台北市○○區○○路0段00○00
號2樓,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