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554號原告 陳滿 被告 李晟瑞
李芷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被告李晟瑞及李芷羚詐騙原告陳滿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原告主張被告等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有理由,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何孟璁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聖婷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