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291號原告 陳陽鈴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 律師被告 廖國宏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廖國宏詐騙原告陳陽鈴部分,經本院判決有罪,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何孟璁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聖婷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