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512號原告 毛建祥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 律師
林翔緯 律師被告 陳俊宏
張凱閔
張振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緣本案被害人為 張嘉麗 ,其於107年10月2日死亡,原告為其法定繼承人,因被告張振裔經判決有罪,且本院認被告陳俊宏與張凱閔與被告張振裔有共同正犯關係,原告主張被告陳俊宏及張凱閔與被告張振裔應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有理由,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何孟璁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聖婷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