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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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18號原告 蕭安程 即昌輝 傢俱行訴訟代理人 陳俊安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琮益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1,4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 蕭保同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回函,及被告蕭琮益、 蕭琬婷 、 張孟群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