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1號聲請人 翁瑞鴻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樺園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另本件聲請人先列相對人樺園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復又記載「為安○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事宜」、「並由該局證明相對人安○顧問有限公司無積欠稅捐或罰緩之事實」等語,本件究係為何者聲請清算人就任,請聲請人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莊鈞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