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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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明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自陳擔任臨時工作,應提出民國103年1月起至104年4月止,聲請人每月薪資證明文件(不得僅提出存摺)。
又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目前任職大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則應提出其目前任職公司,以及先前任職公司之薪資袋。
二、聲請人應提出親屬扶養系統表及全戶戶籍謄本,包含自己、父母及兄弟姊妹。
三、生活費用支出之項目及單據,例如:發票、繳費收據...等。並說明何以交通費、手機費分別高達新台幣(下同)3000元、1200元?與撙節開支是否有違。
四、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之父母、兄弟姊妹102、10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目前居住何處?請提出居住桃園市○○區○○○街○○○號之確實證明。又所提出之租賃契約,房屋所在地空白,是否臨訟杜撰?應提出確實之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
六、聲請人應陳報聲請前5年是否擔任企業社、獨資商號、公司等負責人或董事?若有,營業額每月平均是否達20萬元或20萬元以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前二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八、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黃敏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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