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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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瓊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4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米奇」商標圖樣之上衣玖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瓊蓮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52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米奇」商標圖樣之上衣9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關於沒收規定先後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均自10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於105年7月1日刑法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次按商標法第98條已於105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51號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2月14日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1050048185號函公布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是關於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自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於106年3月16日以106年度偵字第52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扣案之「米奇」圖樣上衣9件(106年度紅保字第400號),經鑑定確屬仿冒註冊/審定號「000000000」或「00000000」號商標圖樣之物品等節,有上開扣案物照片9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鑑價報告書及鑑定意見書各1份附卷可稽。雖被告因嫌疑不足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但扣案仿冒「米奇」商標圖樣之上衣9件既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規定而販賣之商品,揆諸前揭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
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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