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1號、106年度戒毒偵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捌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戒毒偵字第43號被告林明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白色結晶1包(淨重0.0590公克,驗餘淨重0.0587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卷附毒品鑑定書1份可佐,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白色結晶體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徵諸前述,聲請人所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